民眾接到稅捐機關寄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有疑慮,遂向稅捐機關詢問並表示,他的汽車早已失竊多年,為何還要繳納使用牌照稅?
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,汽車所有人於車輛失竊時,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3條第4項規定,檢附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並填具註銷牌照登記書,向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辦註銷牌照登記,其稅費即可計徵至失竊前1日止,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,計徵至報案前1日止。
稅務局也特別提醒車主注意,若車輛遭竊,應檢附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並填具註銷牌照登記書,立即向轄區之監理站申辦註銷牌照登記,以免使用牌照稅按日持續計徵,造成荷包失血。
若有任何疑問,可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,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。
總 局:3326181分機2452至2459。
中壢分局:4515111分機602至609。
大溪分局:3800072分機211至212。
楊梅分局:4781974分機208至209。
蘆竹分局:3528671分機210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