配偶一方因離婚或喪偶,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移轉不動產,要繳納印花稅嗎?
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,設定典權及買賣、交換、贈與、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之契據,為印花稅課徵範圍,應繳納印花稅。但配偶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,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,經持憑不動產移轉契約書,或配偶一方死亡,經提出全體繼承人同意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,係屬債權請求,與買賣、交換、贈與等方式移轉不動產不同,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,免繳納印花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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