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,有關課稅要件事實,多發生在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之範圍,稅捐稽徵機關掌握困難,為貫徹公平合法課稅之目的,有必要請納稅義務人配合相關協力義務。同時稅法也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於課稅目的之必要範圍內,可要求有關機關、團體或個人提示有關文件,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辦公處所備詢,被調查者不得拒絕。
舉例說明,該局通知甲公司提示4年內印花稅應稅憑證(如甲公司訂定並持有之承攬合約書、買賣動產合約書正本等)到辦公處所實施印花稅檢查,甲公司若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提示有關資料之情形,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,第1次通知拒不提供,將處新臺幣(以下同)3千元罰鍰,第2次通知仍拒不提供,處9千元罰鍰,第3次及以後各次通知再拒不提供,每次處3萬元罰鍰。另外,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未依指定時間到場備詢,可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,並可連續處罰至配合調查或提供資料為止。
該局特別提醒民眾,如果收到稅捐稽徵機關通知到場備詢或提供資料的公文時,可先與承辦人員聯絡確認;若是無法按時前往備詢或說明,可委任代理人代為處理,或申請改訂時間。倘若置之不理,自行放棄陳述意見的機會,稽徵機關仍會依照查得資料逕行課稅,提醒配合調查,以免受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