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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購房屋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,申請房地優惠稅率免煩惱!

  • 發布單位:增值契稅科

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,房屋稅及地價稅自住自用優惠稅率規定略有不同,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,須符合無出租或營業情形,並供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辦竣戶籍登記,以及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內。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則是土地所有權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應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使用,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一處為限。民眾買賣或受贈取得房屋,於申報契稅時,只要一併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,即可完成房屋稅及地價稅優惠稅率之申請。


該局提醒民眾,自113年7月1日起自住住家用房屋新增須設立戶籍之規定,適用稅率為1.2%,若符合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,供自住使用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標準以下者,稅率降為1%。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則由各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參考財政部公告基準訂定差別稅率,以桃園市為例,非自住住家用稅率為3.2%至4.8%,相較自住住家用稅率差很大。民眾購買房地如供自住使用,除申報契稅時填寫附聯提出申請,請務必在當期開徵40日以前(即3月22日以前,114年遇假日順延至3月24日)辦竣戶籍登記,以享自住稅率。


民眾如有疑問,可利用稅務局總(分)局電話查詢,將有專人為您服務。

總    局:3326181分機2752至2757、2762至2767。

中壢分局:4515111分機202至218。

大溪分局:3800072分機111至114、121及122。

楊梅分局:4781974分機102至109。

蘆竹分局:3528671分機122至128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