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,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,其車輛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,因駕駛執照經監理機關吊扣,吊扣期間雖有請專人駕駛,供本人使用,惟仍非屬「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」的情況,並無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的適用。
身心障礙者駕駛執照經監理機關吊扣,因不符免稅規定,應溯自吊扣日起取消免稅,將向車主寄發補稅通知函及繳款書。該局特別提醒,須至吊扣期間屆滿,車主領回駕駛執照後,才可重新依規定核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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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 局:(03)332-6181分機2452至2459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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