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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桃喜稅稅唸

公同共有房屋、土地應納之稅捐,各繼承人均負連帶責任。

  • 發布單位:楊梅分局

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,有關納稅義務人死亡,對於未辦繼承之公同共有案件,依據民法第1151條規定,繼承人有數人時,在分割遺產前,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。稽徵機關發單課徵時僅會對其中1位繼承人寄發繳款書,並對全體繼承人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。

舉例說明:王小姐因父親過世,在兄妹4人未辦理繼承其名下房屋及土地前,王小姐如果是收到地價稅「繳款書」及「核定稅額通知書」,其餘3人只會收到「核定稅額通知書」,王小姐可洽兄妹協議繳納。

該局特別提醒民眾,公同共有人對於共有房地應納之房屋稅、地價稅,負有連帶責任,可選定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負繳納責任,以避免因未依限繳納,全體公同共有人均遭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。

民眾如尚有任何疑問,可利用稅務局總(分)局電話查詢,將有專人為您服務。
總  局:3326181分機2584、2585及2587
中壢分局:4515111分機412及415
大溪分局:3800072分機303及304
楊梅分局:4781974分機305及306
蘆竹分局:3528671分機314及3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