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  • 智能客服
  • 視訊客服
  • FB粉絲團
  • Line
  • Youtube
  • 桃喜稅稅唸

申請復查應以稅單上之納稅義務人名義提出。

  • 發布單位:法務科

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,民眾對於稅單之稅額不服申請復查時,應注意需以稅單上之納稅義務人(或受處分人)名義提出申請,始符合當事人適格。

稅務局舉例說明,甲贈與土地予其子乙,依土地稅法第5條規定,以取得所有權人乙為納稅義務人,如果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土地增值稅不服時,應以乙名義申請復查,始符合當事人適格,倘以甲名義申請,即為當事人不適格,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甲限期補正而逾期未為補正者,將以程序不合,予以駁回。

該局呼籲民眾申請復查時,除需留意法律規定的申請復查期限,應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外,亦應特別注意當事人適格的規定,以免喪失行政救濟權益。如果對於申請復查有任何疑問,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(03)332-6181分機2571至2574,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。